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明确加试专业知识职位人员因加试《专业知识》,总成绩=笔试总成绩(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×40%+申论成绩×30%+专业知识成绩×30%)×60%+面试成绩×40%。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,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、申论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。
八、体检
根据应试人员的总成绩,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,由省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体检。参加体检的人员,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、《准考证》和《面试通知书》。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,不得参加体检。
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,按照《关于修订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〉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140号)规定组织实施。人民警察职位按照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82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。
对心率、视力、听力、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,应安排当日复检;对边缘性心脏杂音、病理性心电图、病理性杂音、频发早搏(心电图证实)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,应安排当场复检;报考人员对非当日、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,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,提出复检申请,由省、市州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。省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,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,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。
报考人民警察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,按照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82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。
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,做到身份真实有效,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。对于弄虚作假,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应试人员,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。
体检不合格者,该职位经省、市州考录办核准后,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(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、体能测评不合格者,不得递补),递补只进行一次。进入体检环节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,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。
九、考察
考察工作在省、市州委组织部的指导下,由招录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。
招录机关按照好干部的标准,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。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,对政治上不合格的,坚决“一票否决”。要采取多种形式,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、能力素质、遵纪守法、自律意识、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。考察环节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,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。考察小组按照中组部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和《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14〕9号)规定,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;要到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,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,准确掌握考察对象的情况,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予以评价。考察后,写出书面考察材料,填写《甘肃省公务员录用考察表》。
考察不合格者,本环节不再进行递补。
十、公示
省直招录单位、市州考录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,从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,在省直招录单位、市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、性别、准考证号、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、笔试成绩、面试成绩,同时公布举报电话,接受社会监督。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,招录单位应迅速调查核实,不符合录用规定的,取消录用资格;一时难以查实的,可暂缓录用,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。
十一、审批录用与备案
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,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。经批准录用的人员,实行一年试用期。新录用人员必须进行初任培训,培训不合格者,不予任职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,不合格者取消录用。经省、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录用的应试人员,本人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,记入其诚信档案备查。
特别提示: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,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。对不法利益团伙举办的各类违规培训、短信诈骗等行为,广大应试人员要保持警惕,避免上当受骗。
市州考录办咨询电话:
兰州市:0931—8425467
嘉峪关市:0937—6328916
金昌市:0935—8310545
酒泉市:0937—2617552
张掖市:0936—8218933
武威市:0935—22151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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