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教师招聘考试: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解读
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准则。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,虽然法理学和民法学对归责原则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。但一般来说,教育活动中较为常用的归责原则,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。
一、过错责任原则
过错责任原则,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是否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。在过错责任中,行为人责任的范围、责任的大小都要依据过错来确认,无过错就无责任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二、过错推定原则
过错推定责任,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,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加害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,从此种意义上说,过错推定责任中的“过错推定”是不容否认的推定,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,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: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”这一规定即体现了该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中的应用。
三、公平责任原则
公平责任原则,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,由法院(法官)根据公平概念,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,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责任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”这规定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。
四、无过错原则
无过错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后,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,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,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:“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这一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。
监护人责任、职务侵权责任、环境侵权责任、高度危险作业责任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原则。
这四个原则中,过错原则是最主要的归责原则,后面三个对过错原则的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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